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十一节 紧急放油
第五百零一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300米以上通过,不得从放油航空器或者有放油航空器活动的放油区下方通过; (二)距放油区边界16千米以上; (三)距放油航空器水平距离19千米以上,但不得跟随放油航空器; (四)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十一节 紧急放油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300米以上通过,不得从放油航空器或者有放油航空器活动的放油区下方通过; (二)距放油区边界16千米以上; (三)距放油航空器水平距离19千米以上,但不得跟随放油航空器; (四)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