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百零一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十一节 紧急放油

第五百零一条

其他航空器与放油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符合下列间隔标准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飞行高度300米以上通过,不得从放油航空器或者有放油航空器活动的放油区下方通过; (二)距放油区边界16千米以上; (三)距放油航空器水平距离19千米以上,但不得跟随放油航空器; (四)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毕15分钟后通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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