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五十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五十条
区域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一)程序管制席,使用程序管制方法对本管制区内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二)雷达管制席,借助航路管制雷达对本管制区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三)主任席,负责区域管制单位现场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总体协调; (四)飞行计划处理席,负责维护、处理飞行计划; (五)通报协调席,负责协助管制席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动态信息和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协调; (六)军方协调席,负责本管制单位与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七)流量管理席,依据流量管理的原则和程序,对于所辖地区的飞行流量进行管理; (八)搜寻援救协调席,负责航空器搜寻援救的协调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