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九十五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十节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民用航空器被拦截时,其所在空域的管制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任何可用频率上,包括紧急频率121.5兆赫,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二)按照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要求,将拦截一事通知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 (三)同有关的与拦截航空器保持有双向通信联络的飞行管制部门建立联络,并向其提供能够得到的关于被拦截民用航空器的情报; (四)根据需要,在拦截航空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或在有关飞行管制部门与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间转达信息; (五)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密切协调,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障被拦截的民用航空器的安全; (六)如果该民用航空器是从国际相邻飞行情报区偏航或者迷航误入的,应当通知负责该飞行情报区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