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九节 空中劫持
第四百九十二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或者从二次雷达发现航空器被劫持的告警信号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尽可能核实和了解航空器被劫持的情况; (二)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并按反劫机工作程序实施工作; (三)考虑航空器驾驶员可能采取的机动飞行措施,迅速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四)根据当时的情况,迅速提供就近机场供航空器驾驶员选用; (五)航空器着陆后,指示航空器驾驶员滑到远离候机楼、停机坪、油库的位置; (六)在全部飞行过程中,使用雷达监视该航空器的动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