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八节 空中失火

第四百九十一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着火部位和航空器驾驶员所采取的措施; (二)允许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调配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种便利和优先着陆许可,避免其复飞; (四)必要时,询问机上是否有危险货物、机上人数以及剩余油量; (五)通知有关保障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航空器着陆和援救的准备工作; (六)航空器驾驶员决定飞往就近机场着陆或者选择场地迫降时,管制员应当记录航空器最后所知位置和时间,尽可能了解迫降情况和地点,并按照搜寻和援救的程序实施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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