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七节 迷航或不明的航空器

第四百八十七条

收到航空器驾驶员报告迷航时,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了解航空器的续航能力,根据该航空器发出的所有位置报告,推算出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并采用一切可用手段确定航空器的位置; (二)开放有关导航设备,使用雷达搜索,向航空器提供引导,指挥其他航空器避让; (三)根据航空器所处条件,及时发出如下管制指令: 1.当航空器低空飞行时,指令其上升到有利的高度,便于扩大视野和雷达观测; 2.当航空器在山区飞行时,指令其改向平坦地区飞行; 3.当航空器在国境附近时,指令其改向国境内侧飞行。 (四)根据航空器的概略位置,引导航空器飞向导航台或者铁路、湖泊、江河、城市等显著地标后,通知航空器位置。根据航空器驾驶员飞往着陆机场或者就近机场的决定,通知应飞航向和提供飞行情报; (五)按照需要将关于该航空器的有关资料以及发给该航空器的指令,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和飞行管制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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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