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四十七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塔台管制单位应当设置机场管制席; (二)年起降架次超过40000架次或者实施仪表着陆系统II类运行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地面管制席; (三)年起降架次超过100000架次的机场,应当在其管制塔台增设放行许可发布席; (四)塔台管制单位应当设置主任席; (五)塔台管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通报协调席和军方协调席; (六)塔台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机场使用跑道的数量和滑行道的复杂程度,增设机场管制席和地面管制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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