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六十九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三节 陆空通信联络失效

第四百六十九条

失去陆空通信联络的航空器需去备降机场时,在确实判明航空器可以收到管制指令的情况下,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航空器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指示航空器仍保持在云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二)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应当指示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至备降机场; (三)航空器改航去备降机场并改变航向后,应当按照规定为航空器指配高度层。如果原高度层符合高度层配备规定,应当指示其保持在原规定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低于最低安全高度,应当指示其上升到新的高度层飞行;如果原高度层不符合新航向的高度层配备,应当指示其下降一个高度层飞行,如果下降后的高度可能低于最低安全高度时,则应当指示其上升到符合新航向配备的最低可用高度层飞行; (四)通知备降机场管制单位作好准备,并向航空器提供飞往该机场所需的飞行情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