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六十四条

第十二章 复杂气象条件和特殊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 / 第二节 航空器紧急情况下的管制

第四百六十四条

当航空器报告处于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必要措施核实航空器的识别标志和机型、紧急情况的类型、航空器驾驶员的意图以及航空器的位置和高度; (二)决定协助航空器处置紧急情况的方式; (三)向相关管制单位及其他单位寻求协助; (四)向航空器驾驶员提供所需的情报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如机场、最低安全高度、气象情报等信息; (五)向航空器运营人或者驾驶员了解下列信息:机上人数、剩余燃油量、可能的机载危险物质及其性质; (六)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