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四十六条

塔台管制单位工作席位分为: (一)机场管制席,负责为机场管制地带内活动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二)地面管制席,负责对除跑道外的机场机动区内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实施管制; (三)放行许可发布席,负责向离场航空器发布放行许可; (四)通报协调席,负责向有关单位通报飞行动态信息和计划,并进行必要的协调; (五)主任席,负责塔台管制单位现场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与其他单位的总体协调; (六)军方协调席,负责本管制单位与飞行管制部门之间的协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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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