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四十七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十二节 雷达管制特殊情况处置

第四百四十七条

遇有雷达设备失效,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标出所有已识别航空器的位置,与程序管制员共同采取行动,在航空器之间建立非雷达间隔。要求程序管制员承担已建立非雷达间隔的航空器的管制工作,立即通告所有航空器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并实施程序管制间隔; (二)由雷达间隔转为程序间隔时,紧急情况下可采用半数高度层调配垂直间隔,但应当尽早配备符合规定的高度层; (三)通告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的情况,并向相邻管制区实施程序管制移交,同时可采取措施限制进入本区域的航空器的数量,以达到在没有使用雷达的情况下能安全处理航空器的数量; (四)及时通知雷达保障部门雷达故障情况; (五)雷达恢复工作后,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重新进行识别,确认后方可继续实施雷达管制,并应当将恢复雷达管制的情况通知有关的管制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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