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七节 管制单位的席位

第四十四条

为了适应交通量的增长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务效率,管制单位可以根据本节规定,将空中交通服务工作责任分配到若干工作席位。直接对本管制区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工作席位统称为管制席。 管制单位可以将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责任区域分为若干管制扇区,并为管制扇区设置相应管制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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