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十节 监视雷达进近和精密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八条
实施精密雷达进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精密雷达进近的管制单位应当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精密进近雷达设备,方可提供精密雷达进近服务; (二)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只负责一架航空器的精密雷达进近服务,不得同时承担与精密雷达进近无关的工作; (三)有关管制单位应当在航空器切入下滑航径前不小于2公里时,将航空器移交给负责精密雷达进近的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对通信设备进行检查;提供服务时,应当掌握通话的节奏,两次通话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秒,航空器在进行该雷达进近时,无需重复管制员的指示; (四)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提供的方位情报应当依据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相对位置确定,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改变航向,使其回到正常的航道上; (五)航空器接近切入下滑航径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提醒航空器开始下降并检查决断高度; (六)进近过程中,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提供其相对下滑道的位置情报及进行高度调整的通知。当航空器即将到达下滑道上时,应当通知航空器; (七)航空器距接地点8公里前,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每隔2公里向航空器发布一次其距接地点距离的情报,在8公里内每隔1公里发布一次距接地点距离的情报; (八)航空器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度时,该进近服务终止。但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继续发布情报,直到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只有在设备精度许可,并经民航局批准的情况下,方可将航空器引导至复飞点; (九)航空器在进近过程中,如雷达的下滑道指示系统失效,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及时通知航空器,并开始实施监视雷达进近服务; (十)当发现航空器可能开始复飞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如有足够的时间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通知航空器高出下滑航径的高度并询问航空器驾驶员是否要进行复飞。如果航空器驾驶员需要复飞,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复飞的指示; 2.如时间短无法取得航空器驾驶员的回答,应当继续精密进近,通报航空器的位移,并在正常的终止点终止进近。如果高度信息明显说明航空器是在进行复飞,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在正常终止点之前或之后通知复飞的指示。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