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五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九节 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规定,当做雷达进近的航空器距离接地点约15公里时,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通知塔台管制单位。如果进近雷达管制员此刻未收到着陆许可,应当在距离接地点约8公里时再次通知并请求着陆许可。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在航空器到达距着陆接地点4公里前发布着陆许可。 在下列情况下,进近雷达管制员可以指挥作雷达进近的航空器复飞: (一)当航空器在最后进近中处于危险的位置时; (二)存在飞行冲突; (三)航空器已经距离接地点4公里或者到达与塔台管制单位商定的其他距离时,尚未收到塔台管制员的着陆许可; (四)塔台管制员发布复飞指令。塔台管制员发布的复飞指令应当符合规定的复飞程序,并应当包括上升时应当到达的高度,使航空器不致飞出复飞区。 只有在航空器驾驶员已经看到机场时,进近雷达管制员方可发布目视飞行规则的进近许可,同时告知雷达引导终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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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