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九节 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位置,并应当说明距离是从哪一点开始计算的。开始雷达进近前,应当通知航空器以下情报: (一)将使用的跑道; (二)适用的超障高度; (三)下滑道航径的角度; (四)无线电失效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九节 雷达进近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位置,并应当说明距离是从哪一点开始计算的。开始雷达进近前,应当通知航空器以下情报: (一)将使用的跑道; (二)适用的超障高度; (三)下滑道航径的角度; (四)无线电失效时应当遵守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