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九节 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四条

最后进近开始前,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至少向航空器通报一次位置,并应当说明距离是从哪一点开始计算的。开始雷达进近前,应当通知航空器以下情报: (一)将使用的跑道; (二)适用的超障高度; (三)下滑道航径的角度; (四)无线电失效时应当遵守的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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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