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九节 雷达进近

第四百三十三条

进近雷达管制员在从事监视雷达或精密雷达进近服务期间,除了履行与此种进近有直接关系的职责外,不得承担与该项服务无关的工作。使用雷达引导进近的进近雷达管制员应当掌握按引导进近的类别而制定的有关超障高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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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