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八节 机场管制

第四百三十一条

使用场面监视雷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机场场面监视雷达,应当依据机场工作条件、能见度、交通流量和机场布局确定; (二)场面监视雷达,应当用于增强机动区内交通的目视观察能力,监视机动区内的交通情况; (三)场面监视雷达显示器上的情报,可用于下列管制工作: 1.监控机动区内航空器是否遵守放行许可及指令; 2.在着陆和起飞前确定跑道上无交通活动; 3.提供关于机动区内或其附近的重要交通情报; 4.确定机动区内航空器的位置; 5.当航空器驾驶员请求或管制员认为必要时,提供给航空器指导性的滑行情报。 (四)航空器及车辆的雷达位置指示符,可用符号或非符号的形式显示。其识别方法如下: 1.将一特定的雷达位置指示符与管制员目视观察到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航空器位置或航空器监视雷达显示器上已识别的雷达位置指示符相关联; 2.雷达识别移交; 3.自动识别程序。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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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