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三十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八节 机场管制
第四百三十条
监视雷达系统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机场管制服务: (一)雷达监视最后进近中的航空器; (二)雷达监视在机场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三)建立航空器间的间隔并对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提供导航帮助。 利用监视雷达引导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时,避免将该航空器引入仪表气象条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八节 机场管制
监视雷达系统可以用于提供以下机场管制服务: (一)雷达监视最后进近中的航空器; (二)雷达监视在机场附近的其他航空器; (三)建立航空器间的间隔并对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提供导航帮助。 利用监视雷达引导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时,避免将该航空器引入仪表气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