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六节 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十三条
外来人员进入管制单位时应当: (一)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事前提出申请; (二)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三)履行来访人员证件登记制度; (四)有管制单位工作人员陪同; (五)不得干扰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正常运行; (六)遵守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和程序。 外籍人员进入管制单位应当报上级单位同意。有涉密或者重大运输任务期间,不应安排外籍人员进入管制单位。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检查相关规定配合民航监察员进入管制单位执行监察任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