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七节 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服务
第四百二十八条
区域管制单位提供雷达管制服务时,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 (一)了解本区域和区域内机场的天气情况; (二)校准雷达显示器; (三)了解通信、导航设备工作情况; (四)了解本区域军民航的飞行动态; (五)了解相邻管制单位的雷达工作情况,证实可否实施雷达移交; (六)与相邻管制单位确定雷达或非雷达管制协调移交的方法; (七)准备飞行进程单; (八)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制服务。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