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二十一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六节 雷达引导

第四百二十一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航向。 在开始引导航空器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引导的意图。引导终止时,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应当发布高度限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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