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二十一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六节 雷达引导
第四百二十一条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航向。 在开始引导航空器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引导的意图。引导终止时,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应当发布高度限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六节 雷达引导
引导航空器应当指明转弯方向、转弯角度,必要时指明应飞磁航向。 在开始引导航空器时,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引导的意图。引导终止时,指示其恢复自主领航,必要时应当通知航空器其所在的位置。引导航空器离开指定的程序时,应当发布高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