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六节 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管制单位安全正常地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管制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安全保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止或者预防对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及其人员的损害; (二)对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及其人员的有意或者无意的损害的应对措施; (三)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管制单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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