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一十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一十条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航空器距雷达天线50公里以内间隔标准为不小于5.6公里; (二)航空器距雷达天线50公里以外间隔标准为不小于9.3公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除航路飞行外,航空器与显示器上标出的障碍物标志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航空器距雷达天线50公里以内间隔标准为不小于5.6公里; (二)航空器距雷达天线50公里以外间隔标准为不小于9.3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