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九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零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直间隔: (一)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水平间隔; (二)一架航空器报告与另一架航空器相遇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相对飞行的两架航空器可不再保持垂直间隔: (一)两架航空器相遇后,并已获得规定的水平间隔; (二)一架航空器报告与另一架航空器相遇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