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八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零八条

使用同一跑道或者间距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先后起飞的航空器,起飞后立即建立并保持不小于15度的航向分离角,且起飞后2公里(1海里)内完成航空器雷达识别,后机飞越跑道末端时与前机应具备不小于2公里的间隔。执行本条规定时,应当遵守航空器间尾流间隔标准,并在航空器起飞后尽快建立雷达间隔。 执行本条规定的管制单位应当经批准采用5.6公里雷达间隔标准且连续提供进近雷达管制服务3年以上,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运行变更。具体参见附件17。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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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