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六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零六条

雷达水平间隔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一)进近管制不得小于5.6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9.3公里; (二)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2.8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4.7公里; (三)在相邻管制区使用非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的航空器与管制区边界线之间的间隔在未经协调前,进近管制不得小于5.6公里,区域管制不得小于9.3公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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