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五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五节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

第四百零五条

雷达管制间隔标准适用于所有被雷达识别的航空器之间,一架正在起飞并在跑道端2公里内将被识别的航空器与另一架被识别的航空器之间。等待航线上的航空器之间不得使用雷达管制间隔(以下简称雷达间隔)。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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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