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二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四节 雷达管制移交
第四百零二条
进行航空器雷达识别移交的方法如下: (一)两个雷达管制席相邻或者使用同一显示器时,移交方直接在接受方显示器上指出雷达位置指示符的名称; (二)两个雷达显示屏上都标有同一地理位置或导航设备,利用通信设备说明航空器距离上述位置的相对方位和距离,必要时,应当指示航空器的航向; (三)雷达设备有电子移交功能时,可用电子方式移交; (四)当S模式覆盖有效时,将装有S模式航空器识别功能的航空器通知接受方; (五)移交方雷达管制员指示航空器变换编码或用特殊位置识别,接受方雷达管制员予以证实。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