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一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四节 雷达管制移交

第四百零一条

雷达管制移交应当建立在雷达识别的基础上并按照双方的具体协议进行,使接受方能够在与航空器建立无线电联系时立即完成识别。雷达管制移交时,被移交航空器的间隔应当符合接受方所认可的最小间隔,同时移交方还应当将指定给航空器的高度及有关引导指令通知接受方。在管制单位内部或者相互间进行的雷达识别的移交,应当在雷达有效监视范围内进行,如技术上无法实施,则应当在管制移交协议中说明,或者按规定提前进行管制移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零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