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四百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四百条
测定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应当按照如下规定: (一)两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以两个中心的距离测算; (二)一架航空器的一次雷达标志与另一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一次雷达标志的中心至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的距离测算; (三)两架航空器的二次雷达标志,以两个标志最近边缘距离测算;如有足够的精度,亦可按两个中心的距离测算; (四)两架航空器雷达位置符号,以其中心之间的距离测算;一架航空器雷达位置符号与另一架航空器一、二次雷达标志,以其雷达位置符号中心到一、二次雷达标志最近边缘之间距离测算。在实施雷达间隔时,雷达管制员应当考虑航空器的运行方向、速度、雷达技术性能,通信拥挤造成的干扰和雷达管制的能力,并应当符合尾流间隔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