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位于一个显著的地理位置; (二)到一个重要点、导航设备的磁航迹和距离; (三)距一个已知位置的方向和距离; (四)作最后进近的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 (五)距航路中心线的距离和方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提供给航空器的位置情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一)位于一个显著的地理位置; (二)到一个重要点、导航设备的磁航迹和距离; (三)距一个已知位置的方向和距离; (四)作最后进近的航空器距接地点的距离; (五)距航路中心线的距离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