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三百九十八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第三百九十八条雷达管制员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者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航空器的识别的,应当向该航空器通报其已被识别。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