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八条

雷达管制员首次建立对航空器的雷达识别或者暂时失去目标后重新建立对航空器的识别的,应当向该航空器通报其已被识别。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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