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六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六条
使用一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程序识别航空器: (一)在雷达显示器上观察到的某一雷达目标,其位置、航迹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位置、航迹相一致; (二)航空器起飞后,其雷达目标在起飞跑道端2千米以内被发现; (三)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四)观察到仅有一个雷达目标,按照指令做不小于30度的识别转弯;但航空器应当始终在本雷达有效监视范围内,且当时只有一架航空器在做这样的转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