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五条

使用二次监视雷达时,可以通过下列一个或者多个程序识别航空器: (一)从雷达标牌上认出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二)经雷达标牌确认,指定的离散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与设定的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一致; (三)在雷达标牌上,直接认出具有S模式设备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四)通过雷达识别移交; (五)对于设定某一特殊编码的航空器,观察其遵守指令的情况; (六)通过使用应答机的“识别”功能。 当航空器被指配一个离散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时,管制员应当尽早检查,以确保航空器驾驶员设定的编码与所指配的编码相同。经检查后的二次雷达应答机编码方可作为识别航空器的依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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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