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三节 雷达识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达管制服务前,雷达管制员应当对航空器进行识别确认,并保持该识别直至雷达管制服务终止。失去识别的,应当立即通知该航空器,并重新识别或者终止雷达管制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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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