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二节 航空器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三百九十一条

雷达管制员在与航空器建立联系时应当要求航空器驾驶员证实高度,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航空器驾驶员报告了高度; (二)管制员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指定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航空器高度已经被确认,雷达数据表明航空器在指定的高度上飞行; (四)航空器为从本系统中其他席位或者扇区移交过来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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