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九十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二节 航空器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使用和高度确认

第三百九十条

雷达管制员接受移交后,应当对航空器航迹进行跟踪。失去目标或出现不正常的高度读数时,应当对高度进行确认。高度读数无法确认时,其显示不能用于提供间隔服务。下列情况可以认为航空器高度已被确认: (一)高度显示与航空器驾驶员报告的高度差别小于60米; (二)地面航空器高度的连续读数变化小于机场标高正负90米; (三)标牌上的高度与其他管制单位所确认的高度一致。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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