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通报: (一)航空器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二)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按指令转换到其他频率上; (三)航空器已经结束精密雷达进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通报: (一)航空器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二)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按指令转换到其他频率上; (三)航空器已经结束精密雷达进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