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雷达管制服务终止时应当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不必通报: (一)航空器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二)航空器已经着陆,或者已经按指令转换到其他频率上; (三)航空器已经结束精密雷达进近。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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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