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管制员应当向航空器通报其位置: (一)航空器第一次被识别时,但通过下列方式识别的除外: 1.基于驾驶员的位置报告或者在起飞跑道末端2千米范围内对航空器识别,且雷达显示与航空器的离场时间相一致; 2.通过使用指定的专用二次监视雷达编码或者S模式识别,且雷达显示位置与航空器现行飞行计划相一致; 3.通过雷达识别的移交。 (二)航空器驾驶员要求提供服务时; (三)航空器报告的位置与雷达管制员根据雷达观察到的位置有显著差别时; (四)必要时,在雷达引导后,如果现行指令使航空器偏离其原规定的航路,指示航空器恢复自主领航时; (五)结束雷达服务前,如果观察到航空器偏离原规定的航路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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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