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五节 管制单位的协议

第三十八条

管制协议应当明确划分管制单位之间的管制职责。管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签订协议的目的; (二)管制的责任、程序及移交方法; (三)空域、航路、高度的限制及间隔; (四)管制协调的程序; (五)通报程序; (六)通信方式; (七)相关的定义和图表; (八)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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