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十一章 雷达管制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
有关管制区或者扇区同时接受雷达服务的航空器的数量不得超过在繁忙情况下能安全处理的数量,并应当考虑下列限制因素: (一)管制区或者扇区结构的复杂程度; (二)所使用的雷达覆盖范围及其功能; (三)对雷达管制员的工作负荷及扇区容量的评估; (四)主用雷达和通信系统的自动化程度、技术可靠性及可用性; (五)雷达设备失效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需要改用备用设施或者使用非雷达间隔的可能性; (六)备用雷达和通信系统的技术可靠性及可用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