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十章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管制要求

第三百六十七条

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在规定频率上持续守听,并向有关管制单位报告以下事项: (一)飞越每一个指定报告点的时间和飞行高度,但当该航空器处于雷达管制下时,仅在通过空中交通管制特别要求的报告点时作出报告; (二)遇到任何没有预报的但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 (三)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其他任何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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