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 第五节 管制单位的协议第三十六条管制单位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制度或者签订相关协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