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三百五十七条

管制协调后,原管制移交的内容有下列变化的,应当进行更正: (一)飞行高度改变; (二)不能从原定的移交点移交; (三)飞越移交点的时间在区域管制单位之间相差超过5分钟,在区域管制单位与进近管制单位之间相差超过3分钟。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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