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航路或者部分航路中的各管制单位之间,应当进行协调,以便向航空器发出自起飞地点到预定着陆地点的全航路放行许可。因资料或者协调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点时,管制员应当通知航空器驾驶员。未经双方管制区协调,不得放行航空器进入另一管制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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