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

第八章 区域管制服务

第三百五十三条

区域管制单位和进近管制单位应当于航空器起飞前或者进入本管制区前30分钟,发出允许进入本管制区的航路放行许可或者按管制协议执行,并通过有关管制单位通知航空器驾驶员。 航路放行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航空器呼号或者识别标志; (二)管制许可的界限,包括定位点或者目的地等; (三)放行航路、航线; (四)航路或者部分航路的飞行高度层和需要时高度层的改变; (五)其他必要的指示和资料。 对跨音速航空器的航路放行许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跨音速加速阶段,许可延续到该阶段的终点; (二)自超音速巡航到亚音速的减速阶段,许可其不间断的下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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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