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九节 目视进近
第三百三十九条
航空器驾驶员能够保持对地面的目视参考,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管制员可以许可航空器实施目视进近: (一)报告的云底高高于规定的航空器起始进近高度; (二)航空器驾驶员在起始进近高度或者在仪表进近程序中的任何时间报告气象条件能够保证完成目视进近和着陆; (三)报告的机场云底高高于最低雷达引导高度以上150米或者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最低高度以上150米,能见度大于5千米,气象条件能够保证航空器驾驶员完成目视进近和着陆时,可以实施雷达引导航空器进行目视进近。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