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八节 全天候运行的管制服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提供全天候运行的机场,管制单位在履行规定的空中交通管制职责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下列工作: (一)发布本机场启动全天候运行的通知; (二)通过监视设备了解、掌握机场场道、灯光和仪表着陆系统的工作状况; (三)通过机场活动监视和通信设备,掌握和指挥机动区内和仪表着陆系统敏感区内的地面交通活动状况,保证敏感区不受航空器、车辆等物体对航向和下滑信号的侵扰; (四)指定起飞、着陆跑道和航空器的进离场滑行路线以及机动区车辆的行驶路线; (五)向航空器及时通报气象、跑道道面和助航灯光以及仪表着陆系统等设施工作状况的信息; (六)控制地面和空中交通的流量,提供必要的地面交通间的间隔信息; (七)通过航行通告等方式发布实施全天候运行的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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