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六节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
第三百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使用跑道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缩减航空器起飞着陆的间隔,且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后随为着陆航空器时: 1.当后随着陆航空器为1类、前行航空器为1类或者2类,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后随着陆航空器可以飞越该使用跑道入口: (1)前行着陆航空器落地后通过距该使用跑道入口600米以上且继续滑行,即将脱离跑道,而不需在跑道上调头; (2)前行起飞航空器已经离地,并且通过距该使用跑道入口600米以上。 2.当后随着陆航空器为2类、前行航空器为1类或者2类,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后随着陆航空器可以飞越该使用跑道入口: (1)前行着陆航空器落地后通过距该使用跑道入口1500米以上且继续滑行,即将脱离跑道,而不需在跑道上调头; (2)前行起飞航空器已经离地,并且通过距该使用跑道入口1500米以上。 3.当后随着陆航空器为3类,前行航空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后随着陆航空器可以飞越该使用跑道入口: (1)前行着陆航空器落地后通过距该使用跑道入口2400米以上且继续滑行,即将脱离跑道,而不需在跑道上调头; (2)前行起飞航空器已经离地,并且通过距该使用跑道入口2400米以上。 4.当塔台管制员确信后随着陆航空器与同跑道前行起飞或着陆航空器存在上述间隔时,可向着陆航空器发布着陆许可,但该许可不得在前方着陆航空器飞越跑道入口之前发出。 (二)后随为起飞航空器时 1.当前行起飞航空器为1类或者2类,离地并距后随起飞航空器600米以上时,可以许可后随起飞的1类航空器起飞; 2.当前行起飞航空器为1类或者2类,离地并距后随起飞航空器1500米以上时,可以许可后随起飞的2类航空器起飞; 3.当前行起飞航空器为3类,离地并距后随起飞航空器2400米以上时,可以许可后随起飞航空器起飞。 (三)对于性能不熟悉或较为特殊的航空器(如高性能单发航空器),应在其与前方的1类或2类航空器之间增加间隔,防止两机追赶。 具体参见附件16。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