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七章 机场和进近管制服务 / 第六节 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

第三百二十七条

使用缩小航空器起飞着陆间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航空器之间尾流间隔标准; (二)能见度大于5公里,云底高大于300米; (三)使用跑道顺风分量小于2.5米/秒; (四)管制员能够通过地标或者其他方式判断航空器间的距离。当使用场面监视设备为管制员提供航空器位置信息时,场面监视设备应当满足运行和性能要求,并经过安全评估和批准; (五)后随航空器起飞后,能够持续保持与前行离场航空器间的间隔; (六)向后随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空中交通信息; (七)航空器刹车效应不会受到冰、雪、雪水、水等跑道污染物的影响。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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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三百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